在當前“互聯網+”已成為社會經濟發展的新形態下,特別是自黨的十八屆五中全會提出實施網絡強國戰略,實施“互聯網+”行動計劃,發展分享經濟,實施國家大數據戰略以來,互聯網之于國家治理的功效,已提升到國家發展戰略的宏觀高度,而不僅限于政務公開信息化的微觀層面。國家相繼出臺了《關于積極推進“互聯網+”行動的指導意見》《關于加快推進“互聯網+政務服務”工作的指導意見》等規范性文件,由此基本上勾勒了“互聯網+政務服務”行動圖景。然而,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背景下,仍然有待進一步明確構建和踐行“互聯網+政務服務”的法治方案。
將服務行政理念融貫于“互聯網+政務服務”。與現實世界不同,互聯網高效便捷的特性吻合了服務行政倡導的積極提供“生存照顧”的現代法治理念,為實現服務行政的宗旨提供了工具性的便利資源。傳統意義上民眾與政府“面對面”的行政管理關系逐步弱化,取而代之的是,依托互聯網變“群眾跑腿”為“信息跑路”的服務行政漸被青睞。政府治理的關注目光應擴展至互聯網世界。然而,當前一些行政機關在互聯網治理領域依然存在著明顯的懈政、怠政、推諉等不作為現象,亟須將服務行政的現代法治理念融貫于“互聯網+政務服務”之中。服務行政理念最大特色在于切實關注民眾利益的最大化,致力于提供最為優質最為高效的服務。這對化解當前網上服務欠缺或服務事項不全、信息共享程度低、可辦理率不高、企業和群眾辦事依然不便等難題至關重要。以服務行政理念指導“互聯網+政務服務”建設,要求政府必須充分利用互聯網的創新成果,積極推進“一號一窗一網”一體化網上政務服務平臺建設,實現互聯網與政務服務深度融合。這不僅可以規制行政不作為,從而維護政府形象,而且可以實現實質行政的法治效果,最大化地實現公共福祉。除了提供高效便民的政務服務外,依據服務行政理念所要求的有效行政原則,政府還應當對不法不當互聯網信息,積極及時有效地予以規制。互聯網上的信息良莠不齊、思想紛繁復雜,稍有不慎,極易造成重大社會不良影響。政府應當樹立服務行政理念,積極把握互聯網“最大變量”,因勢利導,促成生態互聯網與綠色互聯網的健康發展。
完善“互聯網+政務服務”立法保障制度。當前,除了《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管理暫行辦法》之外,關涉“互聯網+政務服務”的規范文本基本上為政策文件,尚無“互聯網+政務服務”更為全面的法律規定。盡管我國涉及互聯網規范性法律文件已超過70部,但相關法律規范存在內容寬泛模糊、重監管輕服務、缺乏操作性等問題,無法為“互聯網+政務服務”提供有效的法律制度保障。對此,有必要做出專門立法,從立法目的、基本原則、領導體制、網上服務事項、網上服務程序、服務平臺建設、信息共享機制、制度規范標準、信息安全保護、法律責任等方面加以制度設計,并重點處理好以下幾對關系:第一,定位好服務與管制的關系。“互聯網+政務服務”的制度功能在于共享“互聯網+”的發展成果,以及政府提供便民高效的政務服務,因此規范的制定應強化服務性,創新服務方式,優化服務流程,最大程度地利企便民。第二,處理好原則與規則的關系。堅持問題導向,依據實踐固化的成熟做法,細化互聯網政務服務規則,明確網絡主體的權利(權力)義務(職責),而對于缺乏實踐經驗的事項應做原則性規定,同時,注意處理與已有法律規范的銜接問題。第三,協調好網絡安全、權利保障與互聯網發展之間關系。在依據網絡安全法確保網絡安全前提下,保障個人信息安全,積極推進互聯網發展配套法律制度的完善,促進經濟社會信息化的健康發展。
創新“互聯網+政務服務”執法體制機制。從根本上來說,共享“互聯網+政務服務”發展成果,需要踐行相關國家政策紅利和制度規范。在“互聯網+政務服務”背景下,傳統帶有強制性的單向度行政執法方式,對于激發市場活力和社會創造力已捉襟見肘,富含協商、溝通、說理等民主元素的非強制性的柔性執法方式應被格外推崇。為此,必須創新執法體制機制,確保“互聯網+政務服務”落到實處。其一,進一步建立執法信息平臺,創新網上服務模式,鼓勵社會主體參與網絡平臺建設,積極引導社會民眾合法利用網上政務服務資源和數據,建立網上守法誠信褒獎機制。并針對違法利用者,建立違法事實公布制度和違法失信行為懲戒機制。其二,重視法治原則對互聯網政務服務行為的統制效力和指導價值,即依據法定原則明確網上服務事項,遵循正當原則開展網上政務服務工作,按照均衡原則衡量服務目的與執法手段之間關系并作出取舍。應當明確,在“互聯網+政務服務”法律規范尚付闕如的領域,比例原則、信賴保護原則對于有效全面發揮“互聯網+政務服務”的制度功能具有優化作用。其三,理順互聯網政務服務執法體制,應以行政法規授權的方式授予政府辦公廳(室)作為法定職能機構,配備相應的人財物,負責推進與監督協調“互聯網+政務服務”工作,進一步建立跨地區、跨層級、跨部門信息共享的協作聯動機制。此外,一體化網上政務服務平臺建設過程中,還應當充分運用行政程序規則,建立事前、事中、事后說理機制,充分聽取民眾的基本訴求;堅持互聯網政務服務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的原則;推進“互聯網+政務服務”權力清單、責任清單、負面清單制度建設并實行動態管理;等等。
構建“互聯網+政務服務”監督制約體系。“互聯網+政務服務”監督與制約是提升政務服務質量和品質的重要動力,應從內部監督和外部監督兩個向度構筑“互聯網+政務服務”監督體系。內部監督和制約體系主要包括兩個層面:其一,行政機關通過績效考核、慵懶懲戒、公務員誠信檔案等內部行政自制規則,建立上級行政機關對下級行政機關常態化、長效化的內部層級監督和審計監督。其二,完善政務服務糾錯問責機制,通過自查自糾的方式,全面糾察“互聯網+政務服務”工作過程中懶政、庸政、怠政現象,重點懲治形式作為而實質不作為的不作為行為。外部監督體系的構建需要從三個方面著手:一是專家參與評議,充分利用高等院校、科研機構與行政機關的雙向交流機制,讓相關業務專家參與“互聯網+政務服務”前期準備、中期推進與后期實施效果的評議,為“互聯網+政務服務”提供智識資源。二是第三方評估機制,重點從組成人員遴選、評估資質、公正性與社會可接受性等方面細化第三方獨立參與評估的機制。三是媒體監督和群眾舉報,建立對“互聯網+政務服務”違法行為投訴舉報登記制度,暢通微信、電子郵箱、電話等多種監督渠道,及時回應媒體和群眾舉報的不法行為并予以有效查處。同時,強化與傳統媒體與新興媒體的互動,進一步完善舉報行政獎勵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