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把“社會治理創新”作為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內容,并把建設科學有效的社會治理體制,確保人民生活有序和諧作為目標。這要求我們黨和政府在社會治理實踐中深刻領會社會治理創新的精髓,突破社會治理理念的困境,并加以創新和發展。
首先,創新社會治理理念。理念是行動的先導,所以要創新社會治理,首先要創新社會治理的理念。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創新社會治理,必須著眼于維護最廣大人民根本利益,最大限度增加和諧因素,增強社會發展活力,提高社會治理水平。這一理念和目標,實質是堅持增強社會發展活力與增加社會和諧因素的統一,堅持促進社會發展與人的發展的統一,體現了在發展中保持和諧與在和諧中推進發展的辯證統一,對克服重經濟發展輕社會發展的傾向具有積極意義。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進一步提出,要堅持系統治理、依法治理、綜合治理、源頭治理。社會治理創新要在正確的理念和思路的指引下,堅持問題導向,處理好傳統和創新的關系、管理與服務的關系,才能取得良好效果。
其次,創新社會治理體制。體制不創新就走不出傳統的治理道路,難以取得進一步的發展。當前我國處于改革攻堅期和深水區,社會管理領域面臨一系列新情況和新問題,迫切需要通過深化改革,實現從傳統社會管理向現代社會治理轉變。在深化改革的進程中,創新就是要把握時代脈絡,制定導性、創新性、前瞻性、可操作的社會管理體制。新的社會治理體制與傳統的社會治理體制的最大差別就在于其強調社會治理的主體不是一元的,而是多元的。政府、社會、公眾要各歸其位、各擔其責。政府要發揮社會治理的主導作用。政府的主作用不是包辦一切,而是健全社會治理的體制機制,完善社會治理的政策法規,引導和支持社會力量積極參與社會治理。社會要發揮社會治理的協同作用。這里說的“會”,是指各類社會主體,主要包括企事業單位、工青婦等群眾組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以及其他各類社會組織等。企事業單位、工青婦等群眾組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以及其他各類社會組織要積極參與社會治理,努力實現社會事務的多方共同參與治。同時,公眾也要積極參與社會治理社會治理要人人參與,共建共享。每個公民都要自覺遵守法律,依法行使權利、表達訴求、解決糾紛,自覺維護和諧穩定的社會秩序。
最后,加強和創新社會治理的核心是人。2014年3月,習近平總書記在全國“兩會”上參加上海代表團審議時明確指出:“加強和創新社會治理,關鍵在體制創新,核心是人,只有人與人和諧相處,社會才安定有序。”目前我國正處于社會轉型期人民利益復雜多變,給社會治理帶來了一定挑戰。例如,北上廣等特大城市,許多外來人口不僅享受不到平等的戶籍利益,而且存在著務工人員上學難、住房環境惡劣、就業極不穩定等現實問題,同時還要承受地域歧視、文化差異等身心困擾,這些林林總總的社會問題,要求我國要加快提高社會治理水平的步伐。加強社會治理,我們首先要注重維護群眾的根本利益,牢牢把握這個核心在人的宗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