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理論來看,社會治理與社會管理的理論和研究范式密不可分;從實踐來看,社會治理創新需要政府培育社會參與自身建設的制度與能力。自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了“治理”這一概念,把人們熟知的“社會管理”變成了“社會治理”,由“管理”轉向“治理”,盡管只是一字之變,含義卻大不同。
所謂社會治理,就是政府、社會組織、社區、企事業單位以及個人等諸行為者,通過平等的合作型伙伴關系,依法對社會事務、社會組織和社會生活進行規范和管理,最終實現公共利益最大化的過程。
相比管理,治理是一種優化、良性、多元化、多角度的管理,是一種提升,內涵更全面。在“發展黃金期”和“矛盾凸顯期”交織的當下,惟有全面深化改革,大力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以善政推動善治,方能為中國邁向現代化國家打下堅定基石。
與社會管理相比,社會治理更具有以下比較突出的特點:
第一,社會管理側重于政府對社會進行管理,政府是社會管理合法權力的主要來源;而社會治理則強調合法權力來源的多樣性,社會組織、企事業單位、社區組織等也是合法權力的來源。社會治理的主體是多元的,任何一個單一主體都不能壟斷規范和管理的實踐過程。
第二,社會管理易表現為政府凌駕于社會之上,習慣包攬一切社會事務,進行命令和控制;而社會治理更多的是在多元行為主體之間形成密切、平等的網絡關系,把有效的管理看作是主體之間的合作過程,各種社會組織、私人部門和公民團體開始承擔越來越多的責任。
第三,社會管理更多地是表現為從自身主觀意愿出發管控社會,想當然地自上而下為民做主;而社會治理是當代民主的一種新的實現形式,它更多地強調發揮多主體的作用,更多地鼓勵參與者自主表達、協商對話,并達成共識,從而形成符合整體利益的公共政策。
第四,社會管理的實踐主要依靠政府的權力發號施令;而社會治理在運用權力之外,形成了市場、法律、文化、習俗等多種管理方法和技術。社會治理行為者有責任使用這些新的方法和技術更好地對公共事務進行控制和引導,發揮市場力量在社會治理創新中的重要作用。
創新社會治理機制的關鍵是:一是社會治理保健化,切實把群眾合法權益維護好、保障好、發展好,最大限度地預防社會問題和公共危機的產生;二是社會治理法治化,強化政府作為規則和程序制定者以及矛盾調節和仲裁者的角色,強化和完善解決社會矛盾和和公共危機的法治機制;三是社會治理系統化,避免“頭痛醫頭,腳痛醫腳”治理模式,把社會作為一個有機體看待,形成一套完整的治理體系;四是社會治理社會化,整合社會資源,動員社會力量,提高社會自治、自助、自理能力;保障民權、發展民主、凝聚民心、集中民智、激活民力,建設“和諧社會”、“活力社會”。五是社會治理信息化,是指要注重運用現代科技手段尤其是信息化手段加強創新社會管理,積極提高社會管理信息化水平,形成全面覆蓋、聯通共享、動態跟蹤、功能齊全的社會治理信息系統,提高社會治理系統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