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化解重大風險不僅是一種事后的應急處置,更需要強化事前的防控意識,在基層社會治理中,應因地制宜做好創新性工作,守住不發生系統性區域性風險的底線,保持全省經濟持續健康發展和社會大局穩定。
基層治理存在主體“碎片化”等問題
基層社會治理的能力和水平對社會風險防控具有重大的影響,基層社會治理機制運轉順暢能夠促進社會風險的化解,然而在基層社會治理創新上仍然存在急需解決的問題。
基層治理主體“碎片化”現象仍然存在。由于基層治理的具體工作涉及的部門較多,各部門之間的協調配合直接影響治理實效,進而影響基層治理長效運轉,甚至會產生“潛在”的社會風險。
基層治理能力的“法治化”亟須提升。基層民眾法治意識不斷提升,公民權利意識逐漸覺醒,尤其是主體意識、平等意識以及自由意識等方面有了極大的提升。但當前基層關鍵少數運用法治思維、法治方式化解社會矛盾的能力不足,較喜歡采用傳統的簡單粗暴的管控方式,易引發社會矛盾。
基層社會組織培育的“積極性”有待增強。社會組織的發展狀況從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一個國家社會治理水平的高低,也反映出一個社會的發展狀況。但從實踐來看,社會組織發展不夠充分、社會動員能力較弱、內部治理結構不健全、貢獻度不大等問題依然存在,同時,促進社會組織發展的外部環境尚未形成。
應對大數據風險的“接受度”有待強化。大數據在給我們帶來便利的同時,由于數據匯聚、分析等產生的安全風險也帶給我們前所未有的挑戰。如果基層治理主體不系統的學習、掌握大數據,顯然無法適應當前的挑戰。
基層協商民主的“規范化”需要加強。基層協商民主工作存在的認可度不高、規范化不足的問題較為突出,影響了基層社會治理的水平。
六措并舉切實做好事前防控
為進一步創新社會治理進而提升防范化解重大社會風險的能力與水平,可以從以下方面著力:
探索打造聯動風險防控協同機制。對重點風險領域,要聯合各部門力量,形成聯動機制進行防范,加強各部門之間的溝通力度,加強信息交流傳導,明確各部門之間的職能分工與邊界,可以建立健全相應的聯動協調委員會制度,在發生重大社會風險時,能夠互傳互達,防止因溝通不暢產生的協調盲區。
發揮社會組織功能形成合作共治的模式。必須健全社會組織的保障性法律體系,明確社會組織的性質和法律地位、確立公益財產保護的原則、確立引導社會組織自主發展的原則;同時,應當引入社會組織競爭機制、構建社會組織法治化監管的制度機制、明確社會組織管理的執法主體,防止多部門執法相互扯皮現象的發生。
推進基層協商民主的規范化、程序化。發揮領導小組統籌職能,完善“廣泛多層制度化”的基層協商機制體制;提供培訓服務、創新參與方式,增強群眾對協商的認同感;做好代表選拔、議題審查和會前公示工作,夯實開展協商的條件和基礎;規范議事的流程細節,建立專家陪議制度,提升協商效率和理性。
用公開促公正,提升基層政府應對輿情能力。提升基層政府公開意識;加強基層關鍵少數面對重大輿情時的法治處置能力;應對重大社會風險時,要真正做到有預案、有相應的機制,使突發事件化解在萌芽狀態;提升應對大數據時代的能力。
建立基層成熟經驗的提升固化機制。基層社會治理中已經形成了一些有效的做法,這些做法有的局限于特定地區,有的則可以在全省乃至全國進行示范推廣,但由于缺乏相應的提升固化渠道,影響基層社會治理法治化的水平。要推進基層社會治理法治化必須建構長效的上升固化機制,將實踐中已經被證明有效且具有全國示范推廣價值的模式進行總結、提升、固化、推廣。
增強基層普法的實效,促使民眾理性維權。基層群眾法治意識的提升是社會治理法治化的基礎,因此,必須增強基層普法的實效,促使民眾在發生矛盾糾紛之時,理性的維護自身權益。必須緊扣群眾需求持續深入開展法治宣傳教育,努力使法治進入群眾的意識和觀念。將扼要簡明的法律條文、“適銷對路”的法律服務和動真碰硬的法治手段有機結合,通過法治好用、法治管用引導群眾辦事依法、遇事找法。同時,按照“誰執法、誰普法”責任制和屬地原則推進各執法機關和各地普法工作,持續開展法治文化作品推廣和法治文化傳播,進一步營造濃厚法治氛圍。(作者系省委黨校法學教研部主任、教授 吳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