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辦、國辦于2015年4月發布《關于加強社會治安防控體系建設的意見》時強調:落實重大決策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制度,切實做到應評盡評,著力完善決策前風險評估、實施中風險管控和實施后效果評價、反饋糾偏、決策過錯責任追究等操作性程序規范。落實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協調會議紀要月報制度,完善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聯動工作體系,建立調處化解矛盾糾紛綜合機制,著力防止因決策不當、矛盾糾紛排查化解不及時等引發重大群體性事件。
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簡稱:穩評)已被提升為重要的黨政國策,因此亟需實事求是地給出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的科學定義。結合社會發展的四個典型階段,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簡稱:穩評)也具有相應的定義。
粗放階段的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指僅評估項目或政策等待評事項,是否具有可能引發群體事件的風險。
規范階段的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指在政策、項目、活動的制定或實施之前,通過全面科學地分析可能影響社會穩定的因素,預測其損害程度,預估責任主體的承受能力,進而綜合評定風險等級。
精細階段的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指系統應用風險評估的科學方法,全面評估待評事項可能引發的社會穩定風險,客觀預估責任主體和管理部門對社會穩定風險的內部控制和外部合作能力,科學預測相關利益群體的容忍度和社會負面影響,提前預設風險防范和矛盾化解的措施,進而確定該待評事項的當前風險等級,并形成循環。
人性階段的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指同時兼顧兩個維度:一是民眾抵觸和抗議的最小化,也即底線思維的反對最小化;二是民眾滿意度的最大化,也即人性化導向的滿意度最大化。